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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一定要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贾某担任南京公司的电焊组组长期间,因招聘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且未向上级部门或项目组报备,致使舒某自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

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贾某违反可靠生产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请注意,该案例是因招聘无证人员!

2019年4月16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可靠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办法》明确了七种案件为涉嫌可靠生产犯罪案件,其中第种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按照《刑法》第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可靠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般事故”,也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可能有的人会有疑问,根据《生产可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可靠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于“重大”生产可靠事故,而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则属于“般”生产可靠事故。该起事故为“般事故”。那么,贾某为何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呢?


此“重大”非彼“重大”!

实际上,此“重大”非彼“重大”。判定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可靠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该司法解释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表现为三种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可靠事故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因招聘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致使舒某自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

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包括三种情形: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可见,我国对生产可靠事故实行“零容忍”,只要造成人死亡,就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本站   编辑:普通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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